女上位发生性关系,男生被判强奸罪成,获刑6年!南昌高校强奸案引爆热议(组图)
近日南昌高校锜某某涉强奸案持续引发全网热议,案件事实清晰却判决争议巨大,背后折射出强奸罪认定标准、性同意法律效力的深层分歧,也为大众两性交往与司法裁判尺度敲响警钟。
7月22日有网友发帖,最近听说了一件可笑的判罚,南昌校园男女因修手机认识。后来男女发生了性行为,在男方感觉累了的情况下,女方用女上位继续享受。事后女方要求建立恋爱关系,男方没有第一时间答应,女方报警称被强奸。

这起女上位强奸案,一审判六年,二审判三缓三。说实话这件事我看不出哪里有强奸的地方,不能事后女方愿望没有得到满足就说男方强奸吧。如果按照这个标准,男人分分秒秒就可能是强奸犯。如果任何夫妻或者情侣头一天发生关系,第二天有没有满足女方要求的地方。不管是没有刷碗还是没有下楼给她拿快递,她要是告强奸,男人就有可能坐牢。这还让人活不活了? 我觉得这次判罚是不合理的,是荒唐的,希望男方继续申诉,推翻这个判决。

针对此事,有网友评论,男方太傻,完全可以确立恋爱关系,过一段时间再分手嘛。
有网友认为,男上位的时候女的没同意,哪怕后来女上位了,之前的也还是强奸。
有网友指出,有司法解释,坐实女上位真实发生的话,不会判强奸。
也有网友怒斥,首先,这个男的不是个好鸟,这男的偷拍女的视频,而且不止第一次了,这男的被判强奸,简直就是活该。


- 事件脉络始于两名在校学生的相识。男方因家境困难在校兼职修手机,女方作为顾客与其熟悉,二人日常暧昧聊天,以情侣称谓互动。
事发当日,男方无偿修好女方手机,女方主动前往男生宿舍取机,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。男方留存完整录音,录音记录下中途男方表示疲惫欲休息,女方主动变换体位、持续发生亲密行为,全程无反抗、呼救、胁迫等情节,宿舍监控也佐证女方自主出入、神态平和。次日女方再赴宿舍,明确要求确立正式恋爱关系,男方态度模糊未应允,女方随即报警指控被强奸。
庭审中,男方提交录音、监控、暧昧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双方自愿,但法院采纳女方重度抑郁诊断,以“动机错误导致性同意无效”定罪。一审认定强奸罪成立,判处六年有期徒刑;二审下调刑期,改判三年有期徒刑、缓刑三年。法院裁判逻辑为:女方同意发生关系的前提是建立恋爱关系,男方事后拒绝确认关系,致使女方同意的动机落空,由此推定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。

该判决一经披露便引发法学界与普通民众双重质疑。依据刑法通行的法益关系错误理论,只有欺骗致使被害人对性行为对象、行为本质产生根本性误解,同意才归于无效;仅因事前期待的情感、利益未兑现,属于动机错误,不能否定当时自愿同意的效力。
过往同类判例中,以财物、工作承诺换取性关系,事后未履约均不认定强奸,本案将情感期待落空等同于“违背妇女意志”,明显扩张了强奸罪适用范围。从事实层面看,录音与监控客观证明女方全程主动,不存在暴力、胁迫等法定强制手段,而强奸罪构成必须同时满足“违背妇女意志”与“强制手段”两大要件,本案客观要件存在明显缺失。
舆论层面,大众的焦虑源于判决可能模糊两性交往底线。若仅凭事后情感诉求未满足即可追溯定罪,成年人自由恋爱、暧昧相处都将背负刑事风险,情感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将彻底混淆。但我们也需理性看待法院的考量:判决倾斜保护女性性自主权与精神健康,意在约束利用他人情感期待发生亲密关系的行为,初衷存在情理层面的考量,只是裁判尺度引发失衡争议。
法律既要守护女性不受侵害的权利,也不能无限扩大刑事打击范围。性同意具有即时性,应当以性行为发生当下双方真实意愿、是否存在强制行为作为唯一判断标尺,不能将事后情感反悔作为入罪依据。
此案留给司法界重要启示:亟需通过司法解释、指导性案例厘清“动机错误”在性侵案件中的适用边界,平衡男女双方合法权益,让法理与情理达成统一,避免司法裁判引发大众交往层面的安全感危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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